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语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语委,相关省、自治区民委(民语委),国家语委成员单位:
2015年3月,教育部、国家语委印发了《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(2015年修订)》。2018年,国家语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,以及新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内容要求,对2015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。现将修订后的《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(2018年修订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2015年发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。
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
2018年10月24日
附件: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